府谷检察:浅谈公益诉讼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探索和(2)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本地区古生物化石保护职责提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的探索
首先,明确古生物化石保护属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的哪个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均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2020年3月份,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陕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上述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的领域和范围做了限定和指引。通过之前的论述,笔者认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应当纳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在该领域负有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其次,明确古生物化石保护涉及的法律法规。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均有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规定。第一,《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对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四,《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二、对地质演化和生物进行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最后,明确对古生物化石保护负有职责的行政主体。笔者在详细查阅了上述四部法律法规后,发现古生物化石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一类是除此之外的其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古生物化石来确定对应的行政主体。在方中技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一案中,其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经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鉴定,不属于第四纪动物化石,与古人类无关,对该类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发掘、收藏,应该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据此,府谷县院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向府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三、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保护古生物化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2018年以来,府谷县院仅办理过两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案件,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能不能介入这类型案件,尤其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困扰办案人员的一大难题。为此,办案人员向办理过盗掘古墓葬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其他省份的检察机关、上级检察院沟以及本市其他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检察机关进行请教,最终认定该类型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在诉讼请求的提出上,出现了分歧。办案人员认为,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方中技等被告应该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上级检察院在指导过程中,认为本案中的古脊椎动物化石无法鉴定价值,按照其销售数额计算损失赔偿金欠妥,且其销售数额为赃款,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形式来进行赃款追缴,最终确定了诉讼请求为赔礼道歉和承担古生物化石破坏点后期修理维护费用两项,也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文章来源:《微体古生物学报》 网址: http://www.wtgswxb.cn/zonghexinwen/2021/1104/697.html